11.对按照标准化新植生态油茶林连片面积1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400元(含茶苗)。对采取垦复、疏伐、修剪、补种等措施连片改造低产油茶2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300元(含茶苗)。
12.对按照生态要求新植苗木连片面积100亩以上,经验收合格后,每亩一次性奖补400元。
13.对转产上岸移民和影响移民的渔民,经批准同意新开挖池塘,并达到相关技术标准,按养殖水面面积每亩一次性奖补3000元。
14.对提升改造、新开发5亩以上和黄龙病树清除后补种的果园,定植建园后经县茶果部门验收合格后,给予果苗补贴。
15.对当年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示范性标准并发挥了带农民致富作用,经验收合格后,一次性奖补2000元。
16.对星级农家旅馆进行扶持。其中:二星级农家旅馆,银行贷款10万元以上且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的,每年给予3000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两年;三星级以上农家旅馆,银行贷款20万元以上且银行贷款利息已经发生的,每年给予10000元以内的贷款贴息,贴息期不超过三年。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给予10万元奖励,三星级农家旅馆给予6万元奖励;二星级农家旅馆给予5000元奖励。
17.对新获得国家5A、4A级景区(景点)及五星级、四星级宾馆(酒店),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8.对评为省5A、4A、3A级乡村旅游点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并对乡村旅游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给予补助。
19.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建设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并按运营状况给予运营补贴。补贴办法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20.对购买我县企业生产的3轴以上数控机床、并在县内创办精密模具及机械加工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每台0.5万元的补助。
21.对购买我县企业生产的玻纤纱(不含陶土纱)、并在县内创办玻纤复材深加工企业的,给予每吨100元的补助。
22.鼓励企业做大规模、做强品牌,经培育进入规模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的奖励;成功获批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或知名商标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减免有关规费
23.对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两年内减免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规费。
24.对新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性收费按规定收费标准的下限执行。
25.对新办企业的职工子女,就近安排就学,不收取借读费和政策规定之外的任何费用。
五、落实税收政策
26.对按期纳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暂免征收营业税。按次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27.对实行盈利点征收办法的个体工商户,在盈利点(月营业额为2万元)以内的视为无应税所得,不征个人所得税。
28.对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9.对开办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提供的养育服务以及婚姻介绍,免征营业税。
30.对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31.对鼓励创新农业经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