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健全政策保障机制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全市各地要高度重视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工作,认真抓好各项工作的组织落实,紧密结合地方科技经济发展实际,研究制定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新机制、新政策,有效整合各类推进大众创新创业专项经费,切实加大资金投入、政策支持和条件保障力度;要注重产业特色和发展实际,强化错位发展和区别对待。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发展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的指导力度,积极落实促进创新创业的各项政策保障措施,共同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氛围。
(十四)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全面落实国家有关促进大众创新创业保障政策,整合并扩大智团创业、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项目经费,联动各地大众创新创业专项经费,逐步实施以绩效为依据、事后补助为主的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方式,支持全市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建设。对于市级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按照前期购买公共软件、开发工具、仪器设备以及必要的场所装修与设施维护等实际投入,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和20万元补助。鼓励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与众创空间运行机构共同联办创新创业培训、创业赛事、创业交流等活动,按照活动实际直接支出给予20%比例、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于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运用自有种子基金投资的创客企业,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可优先跟投并承诺不分享基金收益;所跟投的基金到期清算时如出现亏损,允许先行核销天使资金权益。
(十五)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大众创新创业的公共服务,积极营造公平合理的市场竞争环境;加大创客企业核心专利、技术标准、自主品牌、知名商标等知识产权开发和保护力度;对创新型小微企业的扶持方式要从选拔式、分配式支持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撬动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用政府对创新创业的“小投入”吸引社会资本的“大投入”,努力形成市场化的创新资源配置格局和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经济秩序,不断夯实创新创业基础设施,提高政府公共服务水平。
(十六)实施长效激励机制。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统计及定期发布制度,建立结合众创空间特色、突出创客服务中心活力与能力,涵盖运行体制机制创新、创客服务标准规范、创新环境硬件建设、创业人才引进和创新型小微企业成长培育等主要指标的立体化运行管理与绩效评价体系,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公布评价结果。对于评价优秀的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不超过50万元和10万元滚动支持,持续支撑众创空间和创客服务中心的健康发展。适时表彰一批有特色、有建树、有引领作用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介广泛宣传,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创业创新文化氛围。
本实施意见自2015年9月21日起实施。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