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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5-10-17 11:30:00 人气:

  四、提升创新创业服务水平

  (十三)鼓励全市孵化器服务发挥溢出效应。将特色化、专业化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延伸到街道乡镇层面,通过创新创业服务网络,促进服务资源与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对接,更广泛地服务大众创新创业。

  (十四)加强区县创新创业服务。深化区县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街道乡镇创新创业服务职能,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政策咨询、事务受理、需求采集与反馈等各类公共服务。

  (十五)发展一批创业学院。搭建创业教育资源分享平台,支持引进一批国内外优秀的创业培训教材和课程,开发一批符合上海城市特征的创业课程。推动系统化创业教育和技能实训普及,显著提高拥有创业技能和创业经验的人口比例。支持具有创业经验和社会责任感的企业家、投资人等作为创业导师,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开展形式多样的创业辅导和创业咨询。

  (十六)培育发展创新服务机构。鼓励发展市场化、专业化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创新服务,培育一批集团化、品牌化创新服务机构。打造由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技术情报、研究开发等组成的创新服务链。引导和推动创业孵化与高校、科研院所等技术成果转移相结合,完善技术支撑服务。完善政府购买创新服务政策。

  (十七)集聚创新创业服务人才。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并获得市场认可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直接赋予居住证积分标准分值。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3至5年。对在本市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

  五、完善创新创业金融支持

  (十八)促进天使投资发展。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天使投资形成的股权,5年内可原值向天使投资其他股东转让。对经由市场主体评价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居住证转办户籍年限可由7年缩短为2至5年。对在本市管理运营的风险投资资金达到一定规模且取得经过市场检验的显著业绩的创业投资管理运营人才及其核心团队,予以直接入户引进。开展互联网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增强众筹对大众创新创业的服务能力。

  (十九)创新科技信贷服务产品。鼓励发展商业银行科技支行,为轻资产、无抵押、高风险特征的创业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组建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或基金,为创业企业提供信用增进服务。继续完善科技企业信用贷、履约保、微贷通及个性化金融产品组成的信贷产品体系,开展“创投贷”信贷服务,扩大科技信贷的规模和惠及面。完善本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办法,引导商业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小型微型企业信贷支持力度。开发符合科技企业技术创新、产品创新规律的核心人员在职保证保险等科技保险产品,运用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降低科技企业创新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

  (二十)探索跨境投融资服务。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试点境外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人投资境内非上市企业。依托有关机构设立科技企业境外融资专门服务窗口,支持本土科技企业开展境外人民币融资。试点开展设立境外股权投资企业,支持企业直接到境外设立基金开展创新投资。

  (二十一)推广孵化器“投资+孵化”模式。鼓励具有投资功能的孵化器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或机构,通过孵化器等众创空间更加精准地为创业者和创业企业提供种子资金和天使资金。推进国有孵化器改制,鼓励其引入专业团队运营管理。参照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相关规定,优化孵化器投资项目的国有股权投入和退出机制。

  六、加强财税扶持

  (二十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支持创新创业服务。积极落实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相关技术人员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优惠、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转让企业所得税优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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