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转发中税协《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冀注税协发[2009]13号
【发文单位】:河北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颁布时间】:2009-9-4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中税协颁布的《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年检工作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九月四日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年度检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与加强年度检查工作,保证注册税务师行业正常秩序,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章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协会的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税务师协会每年对会员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履行会员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 年检工作的对象为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税协)的会员。中税协会员是指中税协的团体会员、执业会员、非执业会员。
年检年度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条 中税协负责制订年检工作实施办法,指导、监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以下简称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
中税协根据需要组织并实施专项检查。
地方税协负责具体布置、实施本地区的年检工作。
第五条 实施年检工作中,要本着“会员自查为主,自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原则,通过组织会员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促进其自查自改。
第二章 工作实施
第六条 团体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依法诚信执业;
(二)劳动用工情况。会员是否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
(三)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五)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七条 对中税协和地方税协认定的“等级税务师事务所”,除按第六条内容检查外,还应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税务师事务所等级认定办法(试行)》进行检查。
第八条 团体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团体会员年度检查报告书(见附件一);
(二)团体会员证;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事务所执业证复印件;
(四)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和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含各分公司报表);
(五)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相关凭证的复印件;
(六)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九条 团体会员分支机构的年检工作由其所在地地方税协负责。年检工作内容及程序参照团体会员。分支机构在报送年检材料时,可不提交团体会员证。
第十条 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执业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依法诚信执业;
(二)继续教育情况。会员是否按《注册税务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的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三)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四)会籍情况。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五)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十一条 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二);
(二)执业会员证;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二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的内容:
(一)遵守相关管理规定的情况。会员是否遵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二)会费交纳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费交纳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交纳会费;
(三)会籍情况。会员是否按《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会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调转手续;
(四)其他应予年检的内容。
第十三条 非执业会员年检应报送的材料:
(一)非执业会员年度检查登记表(见附件三);
(二)非执业会员证;
(三)会费交纳凭证复印件;
(四)其他应报送的年检材料。
第十四条 中税协委托地方税协对 “AAAA级、AAAAA级税务师事务所”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中税协审核。
地方税协对其他会员上报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
审核单位在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并要重点检查被投诉、举报,年检材料申报不按时、不完整、不真实的会员。
第十五条 中税协和地方税协每年年检抽查的会员数不少于会员总数的四分之一,每四年一个事务所至少检查一遍。
为保证 “等级税务师事务所”的品牌质量,此类会员每年均须列入抽查范围。
第十六条 年检结论分为“年检合格”、“限期整改”、“注销会员资格”三种。
(一)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管理办法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予以通过年检,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年检合格”,并加盖年检实施单位公章;
(二)年检实施单位如确认会员有违反有关管理办法、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行为,但尚可给予整改机会,在其会员证“年度检验记录”页填写“限期整改”,视其整改效果再做结论;
(三)年检实施单位如认为会员已不具备会员资格,需注销会员资格,应按照《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会员执业违规行为惩戒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对于不参加年检或不报送年检材料的团体会员以及未办理入会注册的税务师事务所,地方税协应限令其补报或办理入会注册;逾期仍不补报的,应列入当年重点抽查范围。
第三章 时间及步骤
第十八条 每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布置本年度的年检工作。
第十九条 次年2月底前,会员按地方税协的年检工作通知的要求进行自查、整改,填写年检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地方税协。
第二十条 次年4月底前,中税协和地方税协完成对会员年检申报材料的审核及对会员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次年5月15日前,地方税协完成年检工作总结,填写《年检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报中税协备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年检结果。
第二十二条 中税协对地方税协年检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并对年检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税协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