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充分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评价工作中的作用,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我部起草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既是职业技能鉴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高技能人才工作的重要环节。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对于拓宽企业技能人才成长通道,调动广大企业职工钻研技术、提高技能水平的积极性,推动引导企业建立完善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激励机制,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二、认真做好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试点企业的推选工作。我部计划先在全国选择100家管理规范、技能人才密集且培养成效显著、鉴定工作基础好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各地、各行业分别选择省(市)属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行业龙头企业,指导开展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请各地、各行业结合实际,各选择2至4家备选企业,并于2008年6月底前将备选企业名单报我部。我部对推荐的企业审核并公布名单后,企业即可组织实施技能人才评价试点工作。其中,我部在原来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中央直属国有大型企业跟踪指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技术支持。
三、精心组织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2008年6月至2008年8月为准备阶段,我部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和职业(工种)范围,各地、各行业指导企业制定实施方案并报我部备案。2008年9月至2009年9月为试点阶段,各企业按照实施方案组织实施试点,并在此基础上边总结边扩展。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为总结阶段,总结交流试点经验,全面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
附件: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二十日
附件
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指导意见
为推进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总体要求,指导企业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采用贴近生产需要、贴近岗位要求、贴近职工素质提高的考核方式,对职工技能水平进行客观、科学、公正的评价,努力使企业技能人才结构更加合理,高技能人才更快成长,并带动各等级技能劳动者队伍的梯次发展。
二、工作要求
(一)工作原则。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以职业能力建设为核心,以高技能人才评价为重点,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生产岗位实际要求相衔接、职业能力考核与工作业绩评定相联系、企业评价与社会认可相结合、属地管理与行业指导相协调的原则。
(二)评价范围及对象。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包括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鉴定,重点是高级工以上的高技能人才。职业(工种)范围主要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范围内(不包括全国统考职业),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术性的职业(工种)。其中未颁布国家职业标准属企业特殊性的职业(工种),经我部批准,可纳入评价范围。评价对象为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试点企业的选择。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采取先试点,在总结经验基础上逐步推广的方式。试点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企业领导重视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工作;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为评价工作提供相应经费保障;具有相应的考评机构和专(兼)职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具备与考评职业(工种)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备及检测手段等。
三、评价方式和内容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要以职业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同时注重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
(一)职业能力考核。重点考核技能人员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问题和完成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实际工作能力。可结合试点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在工作现场、生产过程中,采取典型工件加工、作业项目评定、现场答辩、情景模拟等方式进行考核。由试点企业向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提出申请,从国家题库中抽取相应职业(工种)的实际操作试题,并可结合岗位实际对试题内容进行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结合岗位实际要求共同命制。
(二)工作业绩评定。重点评定技能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业绩和成果,以及工作效率和完成产品质量的情况。技师、高级技师还包括完成的主要工作项目、现场解决技术问题情况,技术改造和革新等方面情况,以及传授技艺培养指导徒弟等方面的成绩。工作业绩成果材料应在企业内进行公示。
(三)职业道德评价。重点评价技能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工作责任心和积极性、岗位之间团结协作的能力,可采用上级评价和班组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四)理论知识考试。重点考核本职业及本岗位相关的必备职业知识。由试点企业会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理论试题可从国家题库中抽题组卷,对不符合企业实际的试题可按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尚未开发国家题库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与试点企业组织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职业技能鉴定命题技术标准(试行)》要求共同命制。考试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
职业能力考核、工作业绩评定、职业道德评价和理论知识考试均实行百分制,成绩全部达到60分及以上者为合格。各地、各行业可根据企业的生产特点,提高标准或对四个模块设定权数确定合格标准。可对少数职业能力考核成绩和工作业绩评定结果特别优异者采取直接认定方式。对掌握高超技能,并在国家级、省级技能竞赛中获得主要名次的优秀人才,可破格或越级参加技师、高级技师考评。
四、组织实施
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具体工作由试点企业负责组织实施。试点企业应成立技能人员考核工作委员会(或依托现有的考核鉴定组织)。主要负责制定企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等制度;制定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实施方案和工作细则;审定专业考评组成员;审定考核合格人选等。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企业和鉴定机构负责同志、高级考评员、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考核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和专业考评组。
地方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创新工作方式,转变工作作风,深入企业现场,研究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政策支持和工作指导。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技术支持、业务指导和质量监督等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业制定符合企业生产实际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方案。
五、质量督导
试点企业要制定和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考评规章、制度,严格企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流程。考评人员的培训、派遣和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严格考务管理、规范考核流程,并派遣质量督导人员对评价工作进行督导,评审结果必须由考评人员和督导人员共同签字。建立年检和退出机制,对企业年度考评计划、相关工作机制执行情况和资金落实情况、考评工作质量等进行年度审查评估。
六、激励保障机制
试点企业应建立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完善技能人才的激励办法和优秀高技能人才的特殊奖励政策,在薪酬、福利、培训等方面向关键技术岗位的高技能人才倾斜。完善技师聘任办法,充分发挥技师、高级技师在关键技能岗位的作用,探索建立高技能人才带头人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从高技能人才专项经费和统筹的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相应的费用,按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人数给予相应补贴。要在企业中树立一批高技能人才的先进典型,营造有利于高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