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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通知

作者:中国策划学院 来源: 日期:2015-10-10 10:55:00 人气:
 

  关于印发

  《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

  通知

  策划师培训及认证机构、策划机构、各有关单位、策划师:

  为加强策划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策划师职业行为,保证策划师队伍素质,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法和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国策划学院、中国策划学会联合制定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登记的《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及工作规程》等要求,特制定《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 

     中国策划学院           中国策划学会         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证书 管理 年检 通知

  抄 报:院长、会长、主任、副院长、副会长、秘书长、执行秘书长

  抄 送:中国策划学院相关部门、中国策划学会相关部门、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中国策划人才网、及各地分院和研究院

  秘书处 2015年8月31日印发         (共印38份)

  《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市场以及策划业发展需要,加强策划师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策划师职业行为,全面提高策划师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策划技术业务素质,培育策划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保证策划师人才队伍整体素质提高,营造诚信执业良好氛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法和中国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国策划学院、中国策划学会联合制定并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登记的《策划师资格认证标准及工作规程》等要求,特制定《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

  第二条 策划师是指: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能够运用所掌握的策划基本知识、方法和手段,以及所具备的综合策划执行能力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提供全程策划服务,参加策划师资格认证培训考试合格,并获得策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策划业绩突出的初、中、高级策划人才。

  第三条 策划师从事策划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所从事策划工作的相关国家、地区有关法律,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增强策划公信力,遵守策划行业职业道德准则。

  第四条 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是指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对取得策划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年度检查,是对策划师从业人员在取得策划师资格证书后是否持续接受专业技能、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学习,是否履行策划相关准则等方面的综合考评。

  第五条 本办法是中国策划学院、中国策划师资格认证评审委员会结合自身策划人才培训认证工作的前提下,听取其他策划行业培训机构、认证机构和相关机构专家领导的建议,结合策划行业具体情况和市场需求,制定《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

  第六条 为便于对策划师认证人员的后续服务管理,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应专门成立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在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的授权下,要积极努力做好对取得策划师资格证书人员的后续服务和管理工作。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要按时对策划师的资格证书年检及后续服务管理工作,上报给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

  第七条 依据发展需求,经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同意,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可以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工作。但是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必须要做好对授权服务机构开展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也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第二章 策划师资格管理

  第八条 为了更好地服务客户、服务社会,策划师获得策划师资格证书后,应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提高策划专业知识、策划技能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九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在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授权下,应加强对策划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用人单位应鼓励和支持策划师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十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应当对开展策划师人才继续教育的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培训,有权不予确认学时。

  第十一条 策划师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要建立策划师人员档案信息,应及时记载、更新策划师下列信息:

  (一)策划师备案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策划师专职或者兼职从事策划工作情况;

  (三)策划师的姓名、单位、职务、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相关信息变更情况;

  (四)策划师换发策划师资格证书情况;

  (五)策划师接受后续策划教育培训学习和培训学时情况;

  (六)策划师的业绩、荣誉奖励、社会兼职增减情况;

  (七)策划师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策划师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十二条 策划师姓名、单位、职务、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学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社会兼职、联络方式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变更1个月内提供有效证明向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办理档案信息变更。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在核实相关信息后,及时向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提供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并为持证人员办理档案信息的变更。

  第十三条 策划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或者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可以提请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吊销该人策划师资格证书: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时的;

  (二)对于出现第二章第十一条情况,未及时向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申请登记更新信息材料的;

  (三)应该参加策划师年检而拒不参加的。

  第十四条 策划师应当妥善保管策划师资格证书。如有遗失,策划师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有关证明材料,向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及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补发策划师资格证书。策划师资格证书认证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有策划师资格证书出现毁损,策划师应当填写补发申请表,持毁损证书原件,向所属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补发策划师资格证书。策划师资格证书认证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十五条 策划师培训学时的规定:

  (一) 策划师每年接受的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个学时,每学时为45分钟。

  (二) 公开出版的专业著作每部可计10--15个学时;每篇论文或者策划案例可以计做5--8个学时;在知名的专业平面或者网络媒体上发表的策划经验技术文章(字数1500字以上)可计作2--3个学时;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学习学时由地级市以上培训机构认定。

  第十六条 培训机构负责确认本地区内的策划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参加培训学习和学时情况,并向参加培训学习的策划师人员提供证明材料。

  第三章、年检周期

  第十七条 策划师资格证书至少每三年为一个年检考核周期,最多不超过五年。已经年检2次以上而且合格,从事策划工作满10年,且年满55周岁,目前尚在从事策划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等材料,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核实无误后,第3次开始可以免检。

  第四章、年检内容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八条 策划师资格年检的主要内容

  (一) 策划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策划师在年检周期内是否专职或兼职从事策划相关工作;

  (三) 策划师是否停止从事策划业务连续满两年;

  (四) 策划师的工作单位、地址、职务、联系方式、学历、技术资格变更情况;

  (五) 策划师是否按规定接受后续策划教育培训学习和培训学时情况;

  (六) 策划师是否按规定履行策划职业道德准则和策划师规定的义务;

  (七) 策划师的策划业绩、荣誉奖励、社会兼职增加情况;

  (八) 策划师是否遵守法律,是否受到刑事处罚;

  (九) 策划师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属实;

  (十) 是否存在其他违反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相关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策划师需要向年检机构提供的材料

  (一)策划师资格证书正本和副本原件;

  (二)《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电子版一份,文本一式三份);

  (三)参加培训学习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策划师获奖荣誉证书彩色复印件(电子版一份,文本一式三份);

  (五)策划师身份证复印件(电子版一份,文本一式三份);

  (六)策划师所做的策划案或策划项目诊断、评审案例(电子版各一份,文本2份。助理级策划师需要提交不少于3000字的策划工作业绩汇报,中级策划师需要提交2个策划案例,高级策划师需要提交3个策划案例);

  (七)策划师本人近期免冠蓝底一寸照片4张,参加项目调研考察、诊断或者与重要人物、专家领导合影照片若干(电子版一份,文本一式三份);

  (八)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综合费用(年检费、宣传费、服务费、证书快递费)原则上助理级策划师平均每年不超过100元,中级策划师和高级策划师平均每年不超过160元;

  (九)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机构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年检程序

  第二十条 策划师资格证书的年检程序

  (一)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发布年检通知;

  (二)策划师按照年检通知要求填写《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等相关表格;

  (三)策划师按照要求给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发电子版《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及相关电子版材料;

  (四)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初步审核策划师提交的电子版材料,对于《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填写不全或者不规范的,工作人员通知策划师本人进行完善修改,提供材料不全的,进行补充;

  (五)策划师本人将进行完善后的《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登记表》进行打印,并按照要求提供其他文本资料快递给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

  (六)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策划师上报的年检材料逐一进行审核,在策划师年检登记表中签署审核意见,并在策划师资格证书上加盖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年检专用章;

  (七)如需换发策划师资格证书,由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对年检合格的策划师从新换发新版策划师资格证书;

  (八)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将策划师资格证书快递给策划师本人。

  第六章、审核注册

  第二十一条 年检处理规则

  (一) 年检分为不合格、合格、优秀三种。对符合规定的策划师,予以通过年检;

  (二) 对违反有关规定,但不符合撤销策划师资格标准的,暂缓通过年检,责令其改正,并暂时代管其策划师资格证书,待其违规行为纠正后,予以通过年检;

  (三) 已经通知年检而因为特殊原因未及时参加年检的,延长年检时间不得超过45天;

  (四) 策划师联系方式和地址变更无法联系到本人的,推迟年检不得超过12个月。

  第二十二条 策划师资格认证管理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策划师资格年检和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并公开处理结果。

  第二十三条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年检不予通过:

  (一) 不再从事策划工作连续二年以上的;

  (二) 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完成继续培训学习或学时严重不达标的;

  (三)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四) 受刑事处罚的;

  (五) 在工作中严重违反策划师职业道德准则,给单位或者客户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 已经通知年检而不提交材料,又没有特殊理由的;

  (七) 其它不能通过年检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年检结果的公布

  (一) 未通过年检和未参加年检的策划师将被取消策划师资格,由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在中国策划人才网等专业媒体上发布取消其策划师资格及吊销策划师资格证书的通知公告;

  (二) 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工作结束后,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负责将策划师资格证书年检工作情况在本单位网站及中国策划人才网(www.chinacehua.com)等专业媒体上公布年检结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策划师资格认证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策划师资格证书管理及年检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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